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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法律:业主的义务 |
作者:邱闯 |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2-4 16:23:27 |
的合同价款原因,则业主有权自主决定,而不违约。 获得及协助许可的义务 关于业主获得许可的义务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业主有协助承包商获得许可的义务。如"FIDIC99建造"规定: "雇主在承包商的要求下,应向承包商提供如下合理的帮助: a. 获取与合同有关便不易得到的当地国际法律文本; b. 承包商有关当地国际法律要求的好听下任何同意、许可或批准的申请: (i) 在条款1.13(遵从法律)下,要求承包商所获得的; (ii) 物件的传送,包括报关; (iii) 汉承包商的机具从现场转移走时的出口。
第二,业主有义务获得许可。在工程项目中,有些时候业主是唯一的能够取得许可的合理当事人。一般认为合同条款默示该许可应在工程开工时获得,如规划许可。加拿大O’Leary法官在Ellis Don Ltd.诉The Parking Authority Of Toronto一案评述:"被告人(业主)应有默示的保证不得干预工程进度,而被告没有及时获得必要的开采许可,当然干扰了工程进度。"其他典型案例见纽约的Weeks诉Rector of Trinity Church in the City of New York等。
支付义务可以说是业主最重要的义务。一般来讲,只有在工程全部完成,且达到满意程度,业主对工程的全部支付义务才产生。此外,在工程合同中一般规定业主有支付预付款、中期支付等义务将结合其他法律问题另文详述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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