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近日,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北京市建委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依照《办法》,北京市建委将根据人员积分情况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强制参加专业学习、建议检测机构撤换技术负责人等处理,并依照职责对检测机构是否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届满,由北京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办法》还对记分周期、积分处理、检测机构讲评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存在对处理情况隐匿不报、失职、处罚不当等行为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同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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