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公寓项目,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机电安装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是,这只是为不违反《建筑法》、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做的表面文章,称之为“阳合同”。背地里,业主又按事先约定,令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机电安装合同中的弱电工程、消防报警工程和通风工程另行分包;将设备材料采购权收回,即由业主选定、由这家承包商购买,业主向其支付劳务费和管理费,采购利润归业主。不答应业主这种“阴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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